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罚则条例 (一)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罚则条例

最佳答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罚则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

医疗机构因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处罚的,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将被收回。医疗机构面临停业、歇业或注销的情况时,同样需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存在其他适用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时,也应依法收回。

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县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并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时,可能包括暂停或吊销相关诊疗科目,乃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经许可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未经许可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行医,将受到相应处罚。

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的处罚:

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的行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会撤销其证明,并在一年内不接受该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撤销证明后的后续处理:

一旦撤销证明,省级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查处,违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可能面临暂停或取消医疗广告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时可能面临罚款,甚至警告。

广告内容虚假的处理:若广告内容涉及虚假,工商部门可能与卫生部门合作进行认定,并依法进行处罚。

医疗广告哪些词语禁用 (二)

最佳答案首先是说明书的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然后是广告宣传:

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办法第三章 (三)

最佳答案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办法第三章的主要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信息服务必须科学、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要求。禁止涉及封建迷信、色情、虚假信息,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以及网上诊断和治疗行为。发布者需对包括链接内容在内的所有信息负全责。非医疗机构不得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发布需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必须注明审查证明文号,广告内容需与核准的样本一致,且宣传不得夸大,必须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性知识宣传必须明确信息来源,由医疗专业人员审核,确保科学准确,且不得侵犯版权。严禁渲染不适宜的性科学研究内容和传播淫秽信息。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网站仅限于专业人员使用,严禁以科学研究之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频道不得包含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新闻和药品信息的登载必须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服务的网站需在其主页底部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或复核同意书编号,以确保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四)

最佳答案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医疗广告(包括医疗机构的服务宣传材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本办法。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主)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第三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第四条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第七条医疗广告禁止下列内容:

(一)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三)利用患者或者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四)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五)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广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第八条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第九条广告主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管理权限向所隶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第十条县(区)和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广告主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行政部门。

省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专业技术内容,并在15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并定期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半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二条广告主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应到刊播媒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手续。省级媒介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地以下媒介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办理发布手续,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省外广告主应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

(二)发布医疗广告申请书(注明发布媒介、时间和设计稿);

(三)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发布医疗广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和形式,做出准予或不准发布的决定。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文件,并按照核定的内容、形式、媒介、时间发布医疗广告。对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医疗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医疗广告以及广告主自行发布的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后3日内向批准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采用广播影视声像形式发布的医疗广告,发布者应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医疗广告,或者擅自变更批准发布内容和形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警告,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在一年内不予审批有责任的广告媒介发布医疗广告。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医疗广告证明》,在一年内不予审批有责任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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